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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三大误区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 日期:2013-08-30 10:33:32 | 浏览 次] 字体:[ ]

 

警惕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三大误区
郑 重
    【核心提示】 科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秉承可持续发展观,既满足当代的需求,又不威胁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而言,发展不仅意味着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条件,更意味着要关怀来源群体“人”的自身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传承和持续发展。
    我国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音乐、舞蹈、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音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多媒体、出版、建筑和服装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肯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另一方面也不容忽视开发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博物馆式静态开发、经济利益主导式开发和人造文化景观式开发等三大误区。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易将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与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混为一谈。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壁画、历史文献等文物古迹属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遗留的产物,是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状况的体现。其保护与开发强调原封不动地保存历史原貌,因而通常采取博物馆的方式。
    与之相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在于来源人群内部的文化传统,是不断传承发展的“活态”文化表现形态。然而实践中不乏将其作为静态的文物或标本来进行保存,继全国多地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筹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的构想也在进行中。
    诚然,借助博物馆的力量,可以留住已经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记忆”,可以宣传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唤起人们的重视,可以有效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系统搜集、整理、研究和展示。但是,如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开发仅仅停留在博物馆式的静态模式,甚至将其作为主要方式,则存在严重缺陷。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载体是人群而不是器物,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保存文本、图片、实物、影像资料等物质载体,而忽略传承人的培养和扶持,必将导致创作群体的消失,这显然是本末倒置、得不偿失的。
    此外,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且来源地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世界上许多来源地开发的直接方式就是把大量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商品化。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手工艺制作已经形成了价值超过300亿美元的世界市场,仅在新墨西哥,印第安手工艺已经成为一个年收入达80亿美元的产业;在秘鲁,传统手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构成其GDP的50%;在布基纳法索,这一比例甚至高达70%。
    当然,也正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经济价值,因此,在开发过程中不乏一种泛商业化误区,即以经济利益为导向,采取单一的经济增长指标,而并未对文化资源的影响进行评估。比如,一些地方政府重申报而轻保护,一旦申报成功,便交给企业商业开发,缺乏对开发的监督管理;一些地区将传统民俗活动作为招徕游客、谋取利益的手段,不仅滥用甚至歪曲了民俗的真实功能和特殊价值,客观上也造成了对游客的文化误导和消费欺骗。尽管商业开发带来了GDP增长,但本质上仍无法补偿对传统文化的破坏所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文化旅游成为世界旅游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其中的重要文化内核。然而,在实践中,某些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人造”文化遗产日益充斥着形形色色的文化旅游。一方面,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地区想方设法打造人造景观。据统计,全国仅和《西游记》沾边的人造景观就有700多处,总投资超过1000亿元。这种同质化的人造景观自然难以吸引游客,其大部分都已在恶性竞争下纷纷倒闭。另一方面,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地区也存在着滥用资源、兴建违规人造景观的现象。例如被叫停的“巫山神女塑像”、“华夏祖龙”等违规建筑,以“人造景观”毁坏“自然景观”的风险不可忽视。
    除了建造工程型人造景观外,“人造”的痕迹还体现在节庆典礼上。例如,有的地方政府以经济利益为导向,将传统民俗庆典歌舞表演时间改为游客集中的“五一”、“十一”、“春节”等旅游“黄金周”,却忽视了演出时间的改变可能导致某些文化传统内涵的丧失。可以说,建设人造的文化环境,存在着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文发展,毁损其独特人文特点的可能。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再是自然活态的文化,而是按照游客们的需求重塑的文化认同,难免会损害地域文化的真正内涵。没有文化内涵的人造景观犹如一个没有生命力的空壳,而将非物质文化资源视为攫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则势必带来对当地文化生态的破坏,最后剩下的恐怕只是“见物不见人”的一堆“土木工程”吧。
    科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秉承可持续发展观,既满足当代的需求,又不威胁子孙后代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群体而言,发展不仅意味着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条件,更意味着要关怀来源群体“人”的自身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断传承和持续发展。因此,任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开发项目,都应当考虑其对文化传承的影响,避免过度开发与不当开发,破坏其传统文化价值;都应当吸收来源群体参与开发的管理、经营和利益分享,使商业开发契合来源群体的主体意愿和切身利益,只有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才能始终保持“活态”的传统文化。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编辑:江晓雯)


作者:郑 重